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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0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同步实施。基于深圳外部环境的要求和以往执行准则制度的情况,2007年,我们在上市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同步实施。从执行情况来看,整体情况较好。根据我市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2008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现将我市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38项具体准则。     
       
   三、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政府审计机关、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严格执行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落实审计责任。
      
   五、深圳市各家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应做好有关会计系统的改造及相关工作。
      
   在会计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另: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所指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

  问: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从2005年1月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请问该规定中所指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呢,谢谢!

  答:根据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工业

小于2000

大于等于300

小于3亿

大于等于3000

小于4亿

大于等于4000

建筑业

小于3000

大于等于600

小于3亿

大于等于3000

小于4亿

大于等于4000

批发业

小于200

大于等于100

小于3亿

大于等于3000

 

 

零售业

小于500

大于等于100

小于1.5亿

大于等于1000

 

 

交通运输

小于3000

大于等于500

小于3亿

大于等于3000

 

 

邮政业

小于1000

大于等于400

小于3亿

大于等于3000

 

 

住宿和餐饮

小于800

大于等于400

小于1.5亿

大于等于3000

 

 


  中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和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小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但不同时满足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相关说明: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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