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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深圳经济特区内原享受15%低税率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前注册成立的深圳企业):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2007年3月16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深圳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率执行(即:“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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